序
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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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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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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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幅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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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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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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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
命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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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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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權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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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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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非食鹽定點生
產企業(yè)生產食鹽
的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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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予
以取締,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。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:
(一)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生產食鹽;
(二)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經營食鹽批發(fā)業(yè)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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較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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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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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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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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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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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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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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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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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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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較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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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1.5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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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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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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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1.5萬元以上、2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6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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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萬元以上、2.5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7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.5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8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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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、4萬元以下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9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嚴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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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4萬元以上的;單位生產食鹽貨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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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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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
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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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經營食鹽批發(fā)業(yè)務的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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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予
以取締,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。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:
(一)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生產食鹽;
(二)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經營食鹽批發(fā)業(yè)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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較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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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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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一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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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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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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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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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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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較重
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1.5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1.5萬元以上、2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
|
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6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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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萬元以上、2.5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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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7倍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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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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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.5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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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8倍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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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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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、4萬元以下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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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9倍的罰款
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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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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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
嚴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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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4萬元以上的;單位批發(fā)食鹽貨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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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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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
|
對食鹽定點生產
企業(yè)、非食用鹽生
產企業(yè)未按照本
辦法規(guī)定保存生
產銷售記錄的處
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:
(一)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非食用鹽生產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;
(二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;
(三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超出國家規(guī)定的范圍銷售食鹽;
(四)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。
|
一般
|
建立完整記錄,但未完整保存相關憑證,或者建立記錄并完整保存了相關憑證,但保存期限未到兩年的
|
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建立記錄并保存了相關憑證,但不完整,或者未建立記錄,但保存相關憑證完整的
|
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較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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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建立記錄,且未完整保留憑證的,弄虛作假,編造、篡改記錄和相關憑證的
|
責令改正,處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嚴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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弄虛作假,編造、篡改記錄和相關憑證,且責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
|
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48
|
對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的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:
(一)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非食用鹽生產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;
(二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;
(三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超出國家規(guī)定的范圍銷售食鹽;
(四)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。
|
一般
|
建立完整記錄,但未完整保存相關憑證,或者建立記錄并完整保存了相關憑證,但保存期限未到兩年的
|
處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建立記錄并保存了相關憑證,但不完整,或者未建立記錄,但保存相關憑證完整的
|
處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較重
|
未建立記錄,且未完整保留憑證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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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嚴重
|
弄虛作假,編造、篡改記錄和相關憑證,責令改正,逾期仍不改正
|
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49
|
對食鹽定點批發(fā)
企業(yè)超出國家規(guī)
定的范圍銷售食
鹽的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
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:
(一)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非食用鹽生產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;
(二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;
(三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超出國家規(guī)定的范圍銷售食鹽;
(四)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。
|
一般
|
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
|
處5000元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食鹽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
|
處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較重
|
食鹽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
|
處1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食鹽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
|
處5萬元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食鹽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的
|
處5萬元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嚴重
|
食鹽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
|
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50
|
對將非食用鹽作
為食鹽銷售的處
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:
(一)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非食用鹽生產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;
(二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;
(三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超出國家規(guī)定的范圍銷售食鹽;
(四)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。
|
一般
|
貨值金額在200元以下的
|
處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貨值金額在2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的
|
處1萬元以上、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|
較重
|
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
|
處2萬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
|
處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;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
|
|
|
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、2萬元以下的
|
處5萬元的罰款。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嚴重
|
貨值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
|
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51
|
對食鹽定點批發(fā)
企業(yè)從除食鹽定
點生產企業(yè)、其他
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
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
者個人購進食鹽
的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,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:
(一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其他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;
(二)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。
|
較輕
|
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一般
|
貨值金額在2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嚴重
|
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52
|
對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
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,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:
(一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其他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;
(二)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。
|
輕微
|
1.違法行為輕微,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,貨值金額不足100元的
2.該違法行為及時改正
3.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
|
不予處罰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較輕
|
貨值金額在200元以下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一般
|
貨值金額在200元以上、500元以下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嚴重
|
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上的
|
沒收違法購進的食
鹽,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53
|
被處以吊銷食鹽
定點生產、食鹽定
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
行政處罰的企業(yè),
對其法定代表人、
直接負責的主管
人員和其他直接
責任人員,以及對
食鹽定點生產企
業(yè)、批發(fā)企業(yè)違反
規(guī)定聘用以上人
員的行政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三十一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違反本辦法的規(guī)定,被處以吊銷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行政處罰的,其法定代表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,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。
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違反前款規(guī)定聘用人員的,由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。
|
一般
|
發(fā)現(xiàn)后,涉事公司立即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,表示將解聘相關人員
|
不予處罰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嚴重
|
經責令限期改正后,逾期仍未改正。
|
吊銷其食鹽定點生
產、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證書。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54
|
對擅自開辦碘鹽
加工企業(yè)或者未
經批準從事碘鹽
批發(fā)業(yè)務的行政
處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擅自開辦碘鹽加工企業(yè)或者未經批準從事碘鹽批發(fā)業(yè)務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機構責令停止加工或者批發(fā)碘鹽,沒收全部碘鹽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。
|
一般
|
初次違法的
|
沒收全部碘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較重
|
再次違法的
|
沒收全部碘鹽和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
|
責令改正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55
|
對加工、批發(fā)不合
格碘鹽的行政處
罰
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五條碘鹽的加工企業(yè)、批發(fā)企業(yè)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加工、批發(fā)不合格碘鹽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機構責令停止出售并責令責任者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對食鹽補碘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。情節(jié)嚴重的,對加工企業(yè)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機構報請國務院鹽業(yè)主管機構批準后,取消其碘鹽加工資格;對批發(fā)企業(yè)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機構取消其碘鹽批發(fā)資格。
|
一般
|
初次違法的
|
責令停止出售、并責令責任者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對食鹽補碘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較重
|
再次違法的
|
責令停止生產加工和出售、并責令責任者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對食鹽補碘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。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|||
嚴重
|
第三次發(fā)生違法的
|
責令停止生產加工和出售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,吊銷食鹽定點企業(yè)證書
|
無
|
視情況公開
|
省市縣三級
|
56
|
對在缺碘地區(qū)的
食用鹽市場銷售
不合格碘鹽或者
擅自銷售非碘鹽
的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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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在缺碘地區(qū)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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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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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銷售非碘鹽,初次違法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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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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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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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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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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較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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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銷售非碘鹽的,再次違法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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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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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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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情況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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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縣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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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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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、扣押涉嫌違
法的食鹽、原材料、
工具、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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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三條鹽業(yè)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,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;
(二)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、票據(jù)、賬簿、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;
(三)查封、扣押與涉嫌鹽業(yè)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,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、設備;
(四)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。
采取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規(guī)定的措施,應當向鹽業(yè)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,并經批準。
鹽業(yè)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(yè)違法行為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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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行政管理相對人轉移隱匿或毀損滅失涉嫌違
法物品,需要限制其物品的流轉時,或者其他因
履行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需要實施查封、扣押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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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、扣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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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縣
三級鹽
業(yè)主管
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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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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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涉嫌違法生產
或者銷售食鹽的場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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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食鹽專營辦法》
第二十三條鹽業(yè)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,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;
(二)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、票據(jù)、賬簿、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;
(三)查封、扣押與涉嫌鹽業(yè)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,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、設備;
(四)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。
采取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規(guī)定的措施,應當向鹽業(yè)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,并經批準。
鹽業(yè)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(yè)違法行為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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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管理相對人涉嫌違法財物眾多,需要限制場
所出入時,或者其他因履行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需要實
施查封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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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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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縣
三級鹽
業(yè)主管
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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